上世纪90年代,较为落后的偏远农村,流行一股买媳妇的风气,直到现在,这股歪风邪气还没有完全阻断。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村民,不管买回来的妇女是否愿意,都强行与所谓的“媳妇”发生性关系。多数妇女都是被迫与“丈夫”发生性关系的,她们的反抗只能换回“丈夫”一顿毒打。有些女人在性交中,甚至被双手反绑、堵住嘴巴,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,被自己的丈夫“强奸”。
“婚内强奸”多发生在包办、买卖婚姻中
在我国,“婚内强奸”多发生在包办、买卖婚姻中。这类婚姻根本没有感情基础,特别是女方对这样的婚姻十分不称心,甚至还会产生厌恶感。但是基于各种原因,例如不让父母伤心、不使经济受损、避免子女受伤害等,不得不强忍屈辱继续和丈夫一起生活。
“婚内强奸”多与性虐待有关
在毫无感情基础的婚姻中,很多妇女都与丈夫不和,拒绝与其同房,男方则强行实施,甚至为此使用毒打、虐待等手段使妻子屈服;还有些妇女因为生理或者疾病等缘故,不宜与丈夫同房,男方却不予体谅,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,让女方备受痛苦;还有些男人因为心理变态,在夫妻性生活方面具有虐待的倾向,使得妻子不堪忍受,从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。这种情况和行为都是极其不道德的,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
对于“婚内强奸”的相关处罚
很多人都会认为男人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天经地义,纵使女人有多么不情愿,也算不上强奸。实际上,对女人来说被丈夫强迫发生性关系与被陌生人强迫发生性关系,都是一样对妇女最严重的摧残,使她们遭受到丈夫的性虐待。
随着时代的发展,不少西方国家或地区,婚内不存在强奸的观点正逐渐变成历史。与其相反的观念正逐渐被法律所接受,时至今日,美国已经有43个州的法律将“强奸妻子”这一行为写进了法律。我国尽管还尚未使用“婚内强奸”这个术语,但是已经对买卖婚姻,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当事人以强奸罪论处。此外,有的司法部门还以虐待罪,惩罚把妻子当做淫具的所谓的“丈夫”。这说明,婚内强奸对女性的伤害是不容忽视的。(文/七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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